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条件——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条件
1、 接触机会:劳动者只有到环境恶劣的作业现场中去,接触有害物质,才能生产职业性损伤。
2、 作用强度:主要取决于接触量,接触量又与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有关,浓度(强度)越高(强),接触时间越长,危害就越大。
3、 毒物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1)化学结构对毒性的影响:烃类化合物中的氢原子被卤族原子取代后,其毒性增大;芳香族烃类化合物,苯环上氢原子若被氯原子、甲基、乙基所取代,对全身的毒性减弱,而对粘膜的刺激性增强;苯环上氢原子若被氨基或硝基取代后,则其毒害作用发生改变,有明显的形成高铁血红蛋白的作用。(2)理化性质对毒性的影响:毒物的理化性质对毒害作用有影响,如固体毒物被粉碎成分散度较大的粉尘或烟尘,易被吸入,较易中毒;熔点低、沸点低、蒸汽压低的毒物浓度高,易中毒;在体内易溶解于血清的毒物,易中毒等。
4、 个体危害因素:(1)遗传因素(2)年龄和性别(3)营养状况(4)其他疾病(5)文化水平和习惯因素
职业性损伤
1、外伤:外伤主要是由于生产设备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工艺落后,劳动组织不合理,制度不健全,工人缺乏生产和防护知识,或受酒、药物、心理因素等作用,产生的损伤。外伤的轻重程度不等,重者可致死亡或致残。
2、职业性损伤:当人体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身体不能代偿所造成特定的功能和器质性病理改变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能力的,称为职业病损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职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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