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
1、如果是职业病“诊断”,具有省级批准的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均可承担;
2、如果是“鉴定”,则是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