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诊断原则:
(1)职业病诊断应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
(2)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3)做好职业病鉴别诊断;
(4)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5)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6)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在“诊断过程记录表”中详细如实记录,并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签名,“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表”不得随意更改,有涂改之处,视为无效;职业病诊断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
(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应由参加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签名,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也应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签名;
(8)职业病诊断必须有三名以上(含三人)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参加诊断方可有效;
(9)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经单位审核并加盖诊断章后方可生效。
(10)没有确切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职业病诊断组可以不予受理;
(11)对职业病疑似病人,诊断应由职业病诊断组进行集体诊断。
相关阅读:
广东职业病体检网 © 版权所有 2015-202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