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五氯酚所致的以热能代谢异常为特征的全身性疾病。并可发生中枢神经系统和肺、心、肝、肾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所引起的急性中毒。非职业性活动中接触五氯酚发生急性中毒对,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标准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的五氯酚职业史、典型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有密切接触史并出现轻度头晕、头痛、多汗、下肢无力等症状。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出现低热、烦渴、心悸、气急、胸闷、并可伴有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
5.2 重度中毒
出现轻度中毒症状后,短期内(1~2小时)病情急剧变化,出现高热,大汗淋漓,极度疲乏无力,心率增快,呼吸急促,烦躁不安,甚至猝死。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肥皂水清洗污染的皮肤。
6.1.2 对接触反应者应至少观察24小时,特别注意意识与体温变化,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6.1.3 早期治疗十分重要,尤其是患者有发热时,立即采取各种降温措施,如物理降温、冬眠药物等。
6.1.4 治疗以对症及支持疗法为主。合理补液,维持电解质平衡,必要时给予肾上腺糖皮质激素,供给能量,并注意保护主要脏器。
6.1.5 忌用阿托品,巴比妥类药物。
6.2 其他处理
急性五氯酚中毒患者经积极治疗,症状、体征消失,尿五氯酚测定恢复正常后才可恢复工作。在无化验条件下,轻度中毒患者出院后至少调离一个月。重度中毒患者出院后至少应调离三个月才可恢复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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