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严格、仔细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的检测工作,确保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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